[db:作者] 发表于 2025-10-15 15:41

用非法改制枪支非法狩猎12只红腹角雉,被告人数罪并罚获刑4年6个月

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射钉器改制火药枪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陈某明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值得关注。

图据IC photo
2007年,被告人陈某明为驱鸟从羊某生(已死亡)处购得1支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并非法持有至本案案发。2018年,陈某明自行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空包弹和钢珠等物品,在其位于四川省北川县家中,比照该枪支,通过角磨机打磨、电焊机焊接等方式改制成第二支火药枪并非法持有至本案案发。2023年1月8日18时许,陈某明携带其中一支改制枪支与被告人张某洪到四川省松潘县某某乡某某村,采用一人持灯照明一人持枪射击的方式,相互配合非法狩猎“野鸡”12只。上述2支枪支均被查获。经鉴定,12只“野鸡”系红腹角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合计6万元。陈某明在公安机关发现松潘县某某乡某某村有人持有枪支进行摸排期间,主动向所在村委会有关人员交代枪支系自己所有,并在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其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制造枪支,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以食用为目的,持枪射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陈某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据此,于2023年6月7日作出判决,对被告人陈某明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潘莉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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